|
|
||||||||||||
|
關于建筑構件耐火極限問題
時間:2023-10-26 21:08:35 點擊量:
一、耐火極限的基本概念
耐火極限,是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1、承載能力
承載能力是承重構件承受規定的試驗荷載,其變形的大小和速率均未超過標準規定極限值的能力。試件的耐火性能應從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其承載能力的時間進行性能判斷。判定試件承載能力的參數是變形量和變形速率。
2、完整性
完整性是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試件的耐火性能應從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時間進行性能判斷。
3、隔熱性
隔熱性是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在一定時間內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定極限值的能力。試件的耐火性能應從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持續保持耐火隔熱性能的時間進行性能判斷。
二、基本原則
1、試件應滿足的耐火性能,包括承重構件的穩定性和建筑分隔構件完整性和隔熱性,其判定準則用時間長短表示。如果試件所代表的建筑構件要同時達到以上幾個性能,則應同時從幾個方面進行判定。
2、判斷準則
(1)隔熱性和完整性對應承載能力。如果試件的“承載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則將自動認為試件的“隔熱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2)隔熱性對應完整性。如果試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則將自動認為試件的“隔熱性”不符合要求。
3、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可能不完全一致,可能需要在相應標準中規定相應的性能判定準則。通常情況下,承重構件需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非承重構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或)隔熱性能。
三、主要規范要求
在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時,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比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2節和5.1節,明確了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要求和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3章,明確了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要求和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在防火玻璃、防火門、防火卷簾等建筑構件中,也有對應的耐火極限要求,在建筑防火規范和產品標準中有明確表述。
上一篇:硅溶膠在建筑涂料中的運用
下一篇:隧道防火涂料噴涂常見的三個問題